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不断提高纺织产品质量水平,积极发展优质产品、更好地满足国内外市场需要,根据国家评优规定及管理要求,结合纺织工业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纺织工业部对全国纺织优质产品(包括国优、部优)实施统一管理。各省(市、自治区)纺织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纺织优质产品(包括国优、部优、省优,省行业优)实施行业归口管理。
第三条国家优质产品主要评选质量水平高、代表行业产品技本发展方向,在国民经济中有重要意义,在国内外市场中己建立较好声誉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纺织产品。
1.必须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或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标准,或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具有较好经济效益。对创汇高及生产难度大的出口产品可优先推荐。 #13第五条各行业国优奖牌分配原则按照该行业对纺织工业所占的比重和对国家所做贡献来确定。奖牌分配每四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凡具备申报国优产品条件的须填写国优产品申请表一式三份,简介表一式15份,计算机登记表一式2份(表式均按国家技术监督局规定)。经省(市、自治区,审定后报送纺织工业部。
第七条国优产品有效期满后,要进行复查确认。凡属当年部优评比范围的国优复查产品,均须参加当年行业评比。其评比的检测数据即作为国优复查检测结果填报。凡当年不属部优评比范围的国优复查产品,必须经部认可的质量检测中心抽样测试后,按检测
第八条国优产品复查时,须填写国优复查确认表一式3份,计算机登记表一式2份。经省(市、自治区)审定后报送纺织工业部。
2.产品已获省(市、自治区)优质产品或省厅(局。公司)行业优质产品称号;
3.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长期稳定、用户满意,近两年内无质量索赔事件;
1.凡符合部优当年评比的产品范围和申报条件(包括部优到期产品),经定期测试评审达到部优要求的产品,由企业提出申报,经各省(市、自治区)纺织厅(局、公司)初审合格,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初由各省(市。自治区)纺织厅(局、公司)统一向部申报。
2.部根据各地申报产品情况,在每年的第二季度组织专业评审组对各地申报产品进行集中或抽查检测统一评议,提出评审意见。
3.部根据各专业评审组意见进行审定,报部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批准后,正式公布部优产品名单。
1.部优产品申报内容必须包括技术经济指标,产品质量,经济效益和用户评价。其具体要求见各专业评比办法。每个产品申请时须填写申请表一式2份,一份寄部、一份送评审组,并根据各专业要求附送实物评比样。
部优产品的质量检测要逐步过渡到经常化、标准化、科学化。部优产品必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随机采样、封样、并在样品上注明部优试样,定期检测,总次数不少于2次。评比项目应尽可能采用仪器检测。不能用仪器检测的,由部组织专业小组或专业人员评定。
第十四条创优产品的实物质量可参考部审定的实物标样,无实物标样的由各地组织专业组或来人按季评定。
第十五条部优产品的评比活动,各专业可根据情况自行规定2年进行1次或:年:次,但每个产品原则上4年评选1次。部优产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应重新评比命名。
第十六条部优产品的评比范围(包括国优产品)及每年评比的产品目录由各专业自定。
第十九条企业要建立优质产品技术档案。在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由有关职能部门、车间具体负责指标落实。优质产品技术档案内容包括工艺设计、芒果官方中国体育操作规程。半成品标准,国内外同类产品对比数据及分析资料,内控质量标准,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创优措施和历年用户意见等。要做好各项原始记录,使优质产品处于受控状态,确保优质产品质量稳定提高。
第二十条企业要定期组织对优质产品进行自查,发现质量下降时,应立即组织整顿攻关,及时改进提高产品质量。
第二十一条企业因各种原因暂不生产或停止生产的优质产品,应及时上报各省(市。自治区)纺织主管部门。
2.要组织企业根据国内外用户要求和技术发展情况制订出高于现行技术标准的内控质量标准,对优质产品的产量,质量、消耗、利润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应单独考核,单独核算。
4.要对本地优质产品组织不定期抽查,每个部优产品每四年抽查次数不少于一次,将抽查结果填入档案并报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纺织工业部对有效期内的国、部优产品要组织不定期抽查检测。抽查计划在每年初由部下达,并由各专业指定国家或省级纺织质检中心负责检测。
第二十四条省优,省行业优质产品的评选和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纺织厅(局、公司)自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优质产品抽查不合格时,应对企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间暂停使用优质产品标志。若整改复查仍不合格时,可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直至吊销其优质产品称号。
第二十六条在国、部优产品的申报、评选、复查、抽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应追究其责任,进行批评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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