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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果体育app 芒果体育手机版欧美市场纺织品成分的标签标识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3-07-11
 摘要:根据欧盟纺织品名称2008/121/EC指令,以及美国《纺织纤维制品标识法案15U.S.C.70》、《纺织纤维制品标识法案的实施条例16C.F.R.part303》、《羊毛产品标签法15U.S.C.68》和《羊毛制品标签法规及其实施条例16C.F.R.part300》等,介绍了欧美市场纺织品纤维成分标签标注方法的适应范围、标签要求、标识方法和纤维含量允差等。  在欧美市场,对纤维成分标签

  摘要:根据欧盟纺织品名称2008/121/EC指令,以及美国《纺织纤维制品标识法案15U.S.C.70》、《纺织纤维制品标识法案的实施条例16C.F.R.part303》、《羊毛产品标签法15U.S.C.68》和《羊毛制品标签法规及其实施条例16C.F.R.part300》等,介绍了欧美市场纺织品纤维成分标签标注方法的适应范围、标签要求、标识方法和纤维含量允差等。

  在欧美市场,对纤维成分标签都有明确的规定。在美国市场主要有《纺织纤维制品标识法案15U.S.C.70》11章、《纺织纤维制品标识法案的实施条例16C.F.R.part303》45条、《羊毛产品标签法15U.S.C.68》11章和《羊毛制品标签法规及其实施条例16C.F.R.part300》35条,对此都有较为具体的规定,要求在美国销售的大部分纺织品和羊毛制品都应该加贴标签[1-4]。在欧盟市场,则有2008/121/EC指令[5]20项条文,规定了各纺织纤维的标准名称及在服装中的标识方法等,并在欧盟成员国内实行统一规则,统一纺织纤维名称。只有符合上述法令条例规定的纺织品,才允许在欧美市场内进行销售。

  而在国内,许多纺织品出口企业对纤维成分标签这一纺织品技术贸易壁垒尚未予以足够重视,并屡有因此而发生的案例。为了减少和避免国内企业由于标签标注规范问题而造成的损失,本文详细介绍欧美市场纺织品成分的标签标识规定。

  上述所列美国的四项纺织品标签标识的规定适用于美国市场所有纤维、纱线、织物、服装制品、窗帘及帷帐等家用纺织品,以及每一件含有羊毛或复用羊毛的产品或产品的一部分。复用羊毛(recycledwool)是指当羊毛被制成或毡缩成羊毛制品时,从未被最终消费者以任何形式使用,又被加工成纤维态纤维;或当羊毛被纺、编织、针织或毡缩成羊毛产品时,在被最终消费者使用过后,又被加工成纤维态纤维。

  (1)标签必须贴于每个纺织产品之上,在需要时,以合适的方式粘贴在包装上。标签应当醒目,标注纤维名称和含量的字体应大小一致,并在包装、运输、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整个过程中,标签要求牢固、耐久,不得脱落、模糊、残缺不全、无法利用或不显眼等。

  (2)对于有衣领的产品,标签一般贴在衣领的中间部位,或肩膀接缝与颈内中心的一个位置。原产国必须始终出现在标签的正面,其它信息可以在标签正面或背面,但必须容易看到。

  (4)不得出现产品中并未使用的纤维的文字、创新词、符号,或与纤维拼写、发音、名字类似的名称,暗芒果体育 芒果体育直播示的名称,以及由于传统原因与毛皮动物相关的名称。

  (5)所有信息文字要求使用英语,如果要使用其它语言,应和英语语言一起标注,禁止使用缩写、同上标志或星号对纤维成分进行描述。

  (6)正确和真实的纤维描述可与通用名称连用,如“100%交联粘胶”,“100%精梳纯棉”,“100%尼龙66”等。

  (7)纤维商标可在标签上使用,并与纤维通用名称结合使用,但完整的纤维含量应出现在通用名称前,所用字体大小与清晰度必须均匀一致,如“80%Cot-ton,20%LycraSpandex”等。

  如纺织纤维产品或组成部分完全由一种纤维组成时,可以使用“全”或“100%”进行标注,芒果体育 芒果体育直播如“100%棉”,“全粘胶”。

  如果含有不超过5%的装饰纤维,可使用“装饰部分除外”或类似意义的词语,装饰纤维的含量可以不标出,如“全羊毛,装饰部分除外”,“100%羊毛,装饰部分除外”。

  当纺织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不完全是由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纤维组成时,则不能使用术语“Virgin”或“New”,无论以何种方式织造、针织、毡、编织,或以其它方式制造或使用的产品。

  当纤维含量不足5%时,可以不用通用名称,可用“其它纤维otherfiber”来表示。当产品中有一种以上的此类纤维时,则共同用“其它纤维otherfibers”来表示。例如:“96%涤纶,4%棉”也可标注为“96%涤纶,4%其它纤维”,“92%涤纶,4%棉,4%粘胶”也可标注为“92%涤纶,8%其它纤维”。

  对于具有明确功能的重要纤维,如弹性纤维和功能性纤维,其含量虽低于5%,也应该注明各成分,如“96%醋酸纤维,4%氨纶”。

  装饰是指镶嵌在纱线或织物内并且可见的纤维或纱线。当装饰不超过产品总纤维质量的5%,其含量可以不标注,但在标签或说明上必须标注装饰物的存在,如“60%棉,40%人造丝,除装饰材料外”。当需说明装饰纤维占所有纤维质量百分比时,则应当说明装饰部分的含量,如“70%复用羊毛,30%醋酸,4%金属装饰除外”。装饰纤维含量超过5%,应当标注其含量。

  当羊毛作为装饰纤维应用时,无论用在纤维、纱线或装饰边,包括花边、蕾丝、缎边、滚边及绣花等,即使含量不超过5%也要标注。

  披肩和其它家用纺织品饰品,包括针织袜带和弹性纤维,为保持和加强组织结构而加入的缝纫线;装饰部分,如刺绣、覆盖、贴花等;绣在织物上的装饰图案或设计方案,装饰图案或设计面积不超过15%家用纺织品表面积,可以标注“装饰材料除外”。

  当组成面料主体的弹性材料不超过家用纺织品表面积的20%时,可以标注“弹性材料除外”。

  面料或装饰布用于特定客户手工操作制造,以及订单长度不超过100码(91.44m),纤维标注内容根据纤维质量依次排列,不必标注纤维含量,“其它纤维”写在最后,如“粘胶、羊毛、醋酯、金属纤维、其它纤维”。

  如果衬里、衬布、夹层或填充物在产品中的作用是保暖,而不是产品结构目的,含量应分别明确标注,如“100%尼龙衬布:100%人造丝填充物:100%人造丝”。

  若含有羊毛,即使只为结构目的的衬里、夹层、填充物,也要依次标注纤维的含量,如“100%羊毛正面,90%涤纶,10%羊毛衬里”。

  含有背衬、填充物的覆盖织物,应注明正面绒毛面,或外表面,而不是背面绒毛面,如“100%棉绒正面:60%粘胶,40%棉”,“外表面:100%羊毛”。

  纺织纤维产品在某些部位有一个轻微比例含量纤维叠加或添加到产品中,起加固或其它目的,该产品可根据指定主要纤维或混纺纤维含量标注,并标注其百分含量,叠加或添加纤维可以不标注,但应表明叠加或添加纤维的部位,如“55%棉,45%人造丝,除5%尼龙添加到脚趾和脚跟”。

  对起绒织物或纤维组成的产品,应将正面或绒毛面的纤维含量与背面或底布面的纤维含量分开说明,分别表示出各自的百分比,并注明正面和背面的比率,如“100%尼龙绒毛,100%棉底布(底布占60%,绒毛

  生产纺织纤维,或纺丝挤出之前,基本上是物理组合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化学成分或混合物,这些纤维含量的表示为“两组分纤维”或“多组分纤维,”用指定的通用名称按纤维含量优先的顺序说明纤维的成分,以及说明纤维含量。

  如果这些纤维的成分是基质-原纤结构,则术语“基质-原纤纤维”或“基质纤维”可用于说明纤维成分的有关信息,如“100%两组分纤维(65%尼龙,35%涤纶)”,“80%基质纤维(60%尼龙,40%涤纶),15%涤纶,5%粘胶”。

  纺织产品是完全弹性纱,仅用了一小部分非弹性纱,应当标注弹性体的百分比,连同所有其它纱线或材料百分比。

  纺织纤维一部分由弹性材料组成,另一部分由其它纤维组成,这种织物纤维含量应分别标识,且应根据纤维的含量依次排列,弹性体放在最后,如“正面和背面非弹性部分:50%醋酯/50%棉,弹性部分:粘胶、棉、尼龙、橡胶”。

  若羊毛制品中含有马海毛(安哥拉山羊)或山羊绒(开士米山羊)或特种纤维(骆驼、羊驼、美洲驼及其它驼马等动物毛发纤维),可用此特种纤维的名称来标注;若纤维是复用的,则在此名称前表明复用。如“50%马海毛,50%羊毛”,“60%棉,40%复用羊绒”羊绒、马海毛、骆驼毛、羊驼毛、美洲驼毛、驼马毛与羊毛混纺,必须准确标注各自的百分含量,如“90%羊毛,10%羊绒”。

  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部分的成套产品,并且每一部分的纤维含量不同,则每个产品上应有各自单独的纤维含量标签。

  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部分的成套产品,当每个产品作为一个单独产品销售时,则每个产品上应有各自独自的纤维含量标签。

  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部分的成套产品,当每个产品含有相同的纤维含量,仅需要将纤维含量的信息标注在其中一个部分上即可。

  纺织产品在销售和运输,直至到达最终消费者时,都应有完整的包装。每包纺织产品(除了袜子)连同包装袋外都应标识所需要的信息。如果包装是透明的,而且能看到内部纺织产品所需的信息,包装无需进行标识。

  任何装饰的产品、床垫、座垫或使用二手材料的任何产品,大幅标记或标签应牢固地附着在产品上,标签面积至少应大于2inch(5.08cm)×3inch(7.62cm),采用不小于1/3inch(8.38mm)大小的英文字体,表明其中的全部或部分材料是“重复使用的材料”,或“二手使用的材料”、“以前使用的材料”或“使用过的材料”。

  纺织纤维产品若是由杂屑、碎布头、二手材料、纺织品的副产品或不明废弃物制成,无法确定纤维含量,在标注中必须进行说明,如“由不明纤维含量杂屑100%的未知纤维-抹布”,“全部未知纤维-纺织副产品100%碎布头”。

  当含有已知比例或可确定的纤维,应分别标注各部分的含量,如“45%粘胶,30%醋酸,25%不明纤维”。

  当羊毛制品中含有的化学纤维是从纺织产品中复用的,且质量不确定,则应标注为“化学纤维”,并按质量优先顺序进行标识,如“60%羊毛,40%化学纤维(粘胶,醋酯,尼龙)”。

  当非羊毛部分的纤维名称未知时,标注为“未知的复用纤维”或“不确定的复用纤维”,其百分比列在最后,如“35%羊毛,45%醋酯,20%未知复用纤维”。

  欧盟纺织品名称2008/121/EC指令适用于欧洲市场任何专门由纺织纤维构成的原料、半处理品、已处理品、半成品、成品、半制品或者制品,无论采用何种混纺方式或纺制方式的纺织品,包括纺织纤维及纺织纤维的质量百分比达到80%及以上的产品。

  2008/121/EC中明确规定:出口到第三国的纺织品;由于转运的原因进入成员国,且在海关的监管之中的纺织品;由第三国进口,用于再加工的纺织品;根据合同签给在自己家里工作的个人、或者独立公司的,这些个人和公司从事来料加工而不考虑产品所有权的纺织品,可以不进行标识。

  (1)纺织品因生产或商业用途而投放市场,需贴上标签或标志;当产品不是出售给最终的消费者时,或者当它们根据订单向国家或其它的一些公共法律下的法人或相等的实体交付时,标签可以用随附的商业文件代替或补充。

  (2)应标识纺织纤维含量的名称、描述和具体细节,且需采用清楚、易读和统一的印刷方式来标识。

  (4)商标或者机构名称可标注在纤维标注之前或之后,但商标或机构名称本身或其词根或其形容词,都不能与产品名称混淆。

  (5)当纺织品是在成员国领土内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应在标签和标志中使用其本国语言。其中,对于以筒管、卷轴、束、球或任何其它少量形式存在的缝纫、缝补和刺绣线,仅是在包装物或铭牌上的集中标签,才选择采用本国语言。如果不超过1g的缝纫、缝补和刺绣线有集中标签,标签可用欧盟共同体内的任何一种语言。

  仅含一种纤维的纺织品,才能使用“100%”,“pure”或“all”的字样进行标注,如:“100%棉”,“全粘胶”。当纺织品因为技术的原因,需要加入一定量的其它纤维时,指令对其它纤维的允许量进行了规定:一般纺织品允许有2%的其它纤维,粗梳纺织品允许有5%的其它纤维。

  当羊毛产品中的纤维在加工之前没有被加入到其它产品中,且除了在产品加工过程之外没有经过任何纺制或毡化工艺,在处理和使用过程中没有被损坏时,该羊毛产品才可以描述为“fleecewool”和“virginwool”,或采用其它成员国语言相同的意思进行表达。

  对于混纺产品,当其中的羊毛满足本条要求,即羊毛的含量不少于25%,且羊毛仅与其中一种纤维进行混纺时,才可以用上述名称。

  羊毛制品制造过程中混入的其它纤维杂质应该保持在0.3%以内,包括经梳理的羊毛。

  当纺织品是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纤维组成,其中的一种纤维含量不低于总质量的85%,该纺织品可以有三种标识方法:在此纤维名称后面注明其质量百分率,或者标上“最少85%”,或者标明产品各成分的含量,如“90%涤纶,10%棉”,也可标注为“90%涤纶”或“最少85%涤纶”。

  混纺纺织品中没有一种纤维的含量达到85%时,应至少标明其中两种主要纤维的名称和质量百分率,之后按质量顺序写上其它纤维的名称。但是,当各种纤维含量均小于10%时,就用“其它纤维”统一标明,或者给出每种纤维的百分率。例如:“60%粘胶,33%锦纶,3%棉,4%莱赛尔”,也可以标注为“60%粘胶,33%锦纶,7%其它纤维”。

  对于含纯棉经织和纯亚麻纬织的产品,如果其中亚麻的百分率不低于无上浆织物总含量的40%,该产品的标识应是“棉亚麻交织”,且必须伴有成分规格说明,如:“纯棉经织-纯亚麻纬织(purecottonwarp-pureflaxweft)”。

  对于在加工时不易辨别其成分的纺织产品,可用术语“混合纤维(mixedfibers)”或者术语“未明确的纺织成分(unspecifiedtextilecomposition)”标识,如“80%粘胶20%,未明确的纺织成分”,“全部未知混合纤维”。

  纯装饰性的并且不超过成品质量7%的可见、可分离的纤维,无需在纤维成分中标注;为取得抗静电效果而加入且不超过成品质量2%的纤维(例如金属纤维),也无需在纤维成分中标注。

  由两个或更多的部分所构成、而这些部分具有不同的纤维的纺织品,每一部分应有独自的纤维成分标签;但是除了主要的衬里之外,对于低于产品总质量30%的部分,这种标签也不是强制性的。

  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部分的产品,当每个产品含有相同的纤维含量,仅需要将纤维含量的信息标注在其中一个部分上即可。

  (1)对于以下紧身衣物品(包括其部件),纤维成分标识,应说明整个产品的成分,或者通过集中或分别地说明上述部件的成分。

  (含胸罩和束腹的)内衣:杯罩的外面和里面的纤维,使前、后变硬的材料板以及侧边板。

  (2)其它紧身衣物品的纤维成分标识,应通过说明整个产品的成分,或者通过集中或分别地说明这些物品的各部件的纤维成分;对于低于产品总质量10%的部件,这种标签不是强制性的。

  对紧身衣物品的不同部分分别进行标签,应使最终消费者容易明白,该标签的具体细节是指产品的哪一部分。

  烂花纺织品的纤维成分可通过分别标注基布纤维的成分和烂花部分的成分,而且必须用纤维名称来标注这些部分,如:“烂花:100%棉基布:100%涤纶”。

  刺绣纺织品的纤维成分可通过分别标注基布纤维的成分和刺绣线的成分,必须用纤维名称来标注这些部分,如“刺绣线%涤纶”。

  由不同纤维制成的纱芯和包芯的纱线,需分别标注纱芯的成分和包芯的成分,必须用纤维名称来标注这些部分,如“纱芯:100%氨纶包芯:100%棉”。

  天鹅绒和长毛绒的纺织品,或者仿天鹅绒或长毛绒的纺织品,其纤维成分标识应作为一个整体,且对于产品由不同纤维所构成的衬背和使用面,可分别标注这两部分的组成,且必须用纤维名称来标注这些部分,如“绒面:60%涤纶,40%粘胶背面:100%涤纶”。

  衬背和使用面由不同的纤维构成地毯的纤维成分可只标注使用面,非使用面可以不标注,如“正面:100%羊毛”。

  2.3.15含脂肪物、装订物、加重物、定形物和整理物、浸染产品、额外染色和印花产品,以及其它纺织处理产品,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这些物质不会大量出现而误导消费者。

  2.3.16使纺织品变硬材料和加固材料可不进行标注。使纺织品变硬材料和加固材料是指在纺织品的特定和限制点增加的线和材料,以使纺织品牢固或者使其加硬或加厚。

  纤维通用名称只对应于所规定的本质特性的纤维,不可用于其它纤维,在纺织品成分标注中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如现在被大多数公司标注为“天丝Tencel”的莱赛尔纤维,应该标注为“Lyocell”,除非有可靠的证据证明所用纤维为“Tencel(”。

  (1)欧美市场纺织纤维产品,含有一种以上的纤维,任何纤维含量允差允许为3%。如“60%涤纶,40%棉”,

芒果体育app 芒果体育手机版欧美市场纺织品成分的标签标识(图1)

  (2)在美国市场当纺织产品完全由一种纤维组成(装饰部分除外),不允许有任何纤维允差。如纤维含量标注为100%尼龙,则不允许含有其它任何纤维。而欧盟市场允许外来纤维杂质的数量不超过纺织品总

  质量的2%,只要该数量的技术依据合理,且非专门工序加入。如果纺织品已经过梳理工序,这一误差可提高到5%。纯羊毛产品或含羊毛的纤维混合物,0.3%纤维杂质误差限制仍然有效。

  欧美是我国纺织品出口较大的地区,因此,纺织品出口企业应详细了解欧美市场对进口纺织品纤维标签的有关规定,区分不同的产品,选择相应的正确的含量标注方式,以免因标识选择使用不当原因而招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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